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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措施不到位严厉追责
发布时间:2015-11-05   点击数:

自治区日前出台了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》(以下简称《预案》),成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,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,提高预防、预警、应对能力,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,保障公众健康。

根据《预案》,自治区共划分了Ⅲ级、Ⅱ级、Ⅰ级三个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,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、橙色、红色,对应实行三级响应。当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预计可能发生连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时,启动自治区Ⅲ级黄色预警,由各级各类报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通信公司等机构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。

Ⅱ级以上预警启动时,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、加强监控,各级环保、气象部门要及时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范围、强度、路径等信息,并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。

《预案》将分级响应措施细分为健康防护措施、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、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,在服务公众、提供生产生活选择建议的同时,对相关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应采取的相关节能减排、防尘抑尘等措施提出细化要求。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分预案制定、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,在预警启动时派督查组现场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,对因工作不力、行政效率低下、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采取应急措施的,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以下皆属于重污染:

1.炼制石油、生产合成氨、煤气和燃煤焦化、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。含有硫化物气体的,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。

2.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,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,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。

3.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,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。

4.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,禁止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。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、机场周围、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除前两款外,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。

5.运输、装卸、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,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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